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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执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号游先德与威远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先德,威远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第1号申请执行人:游先德,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戈,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远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西镇胜利街319号附6号。法定代表人:官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自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威远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威远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毅审 判 员  江邦祥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