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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民初75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委托代理人:马林甫,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林甫、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于1992年10月相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6月27日生育长女杨某甲,1995年2月22日生育次子杨某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我于2007年6月回娘家居住,2008年地震后,我在三台县三元镇场镇修建二楼一底砖混房屋195平方米,被告杨某某未出钱,后被告杨某某又强行迁入居住该房屋与我一起生活。2014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我于2014年8月2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法院以(2014)三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我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家庭财产共同分割。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房屋应归我所有,所有债权、债务我认可的由我自己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1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3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6月27日生育长女杨某甲(现已独立生活),1995年2月22日生育次子杨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双方于1992年共同修建位于四川省盐亭县两河镇某某村土墙瓦房4间(双方未能提供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08年12月以原告余某某名义申请在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重建砖混结构二楼一底房屋(现双方未能提供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双方对房屋有争议),室内共同财产。有: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挂式空调一台、冰箱(三开门)一台、32英寸彩电一台。双方认可债务有:在三台县秋林信用社贷款2700元,余某甲处借款10000元和余某乙处借款5000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余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原告余某某再次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的人口信息复印件、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及审批表、三三元集用(2013)第04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三元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2014)三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2年3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理应按离婚案件处理。原告余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被告杨某某表示同意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认可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对双方陈述有争议的债务,由双方另行处理或者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为宜;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双方陈述有争议,且双方未能提供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相应证据,应由双方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秋林分社贷款2700元、余某甲处借款10000元、余某乙处借款5000元,由余某某、杨某某各偿还8850元。本案受理费130元,由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