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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执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艳芬与苏州海融图书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芬,苏州海融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2622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芬,女,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苏州海融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司前街29号。法定代表人李水龙。申请人赵艳芬与被申请人苏州海融图书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姑劳人仲案字[2015]第2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申请人苏州海融图书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赵艳芬经济赔偿金16809.36元和医疗费32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市区、相城区、虎丘区、吴中区、工业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不足300元。另,被执行人实际已不在其注册地苏州市司前街29号经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至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湖东新街口3幢104室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将其资产(主要是书籍)转让他人。同时,被执行人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另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系被执行人员工,因被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无收入来源且即将临产,生活非常困难。201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赵艳芬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表示在司法救助后放弃余款的执行。2015年12月16日,本院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将司法救助款人民币5140元结付申请执行人赵艳芬。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获得司法救助后放弃余款的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姑劳人仲案字[2015]第25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福根审 判 员  厉 峰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晖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