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四终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许永亮与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永亮,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永亮,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邱枫、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永亮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永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永亮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永亮撤回对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上诉人许永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