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105号原告:邵某,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姚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