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105号原告:邵某,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姚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