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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武华与施长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华,施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武华,男,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施长才,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王武华与施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施长才的收入64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