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冬志诉王艳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5号原告王某甲,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乙,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