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沙河市亿友化工产品销售处、刘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亿友化工产品销售处,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581号申请人沙河市亿友化工产品销售处,住所地沙河市玻璃深加工西区。法定代表人:裴洪亚。被执行人刘杰,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沙河市。本院在执行沙河市亿友化工产品销售处申请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1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李彦龙执行员 王明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五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