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震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昇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震宇,郭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340号申请执行人吴震宇,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昇亮,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震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昇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六大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2月24日制定还款计划并订立和解协议,申请人吴震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吴震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大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