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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聪与被申请人王培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聪,王培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9号申请人雷聪,男,199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王培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申请人雷聪与被申请人王培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月17日14时许,王培强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9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申请人雷聪发生碰撞。经东阿交警大队出具认定王培强承担主要责任,雷聪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雷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培强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培强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