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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晓宇与李何、冯振等民间 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宇,李何,冯振,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389号原告王晓宇,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何,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振,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慧,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晓宇诉被告李何、冯振、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宇、被告张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何、冯振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宇诉称:被告李何、冯振于2014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期限3个月,月息2%,由张慧担保。现已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要,均无法联系。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84000元(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9月7日)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何、冯振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张慧辩称:该款是我老表找我给李何、冯振担保的,我不认识原、被告。当时讲我担保20万元,借款有房产抵押。我是在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当时原告不在场。借款到期后原告没有给我联系。我的担保期限已过期。请求驳回对我的诉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何、冯振于2014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及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期限3个月。借款方式为:抵押和担保(抵押已办妥登记,担保人已签字)”。被告张慧自愿对该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中签字。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还款付息。原告王晓宇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有效证据有: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014年4月20日借款借据及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李何、冯振借原告2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该款由被告张慧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慧对其辩称未提交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李何、冯振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用李何的房屋抵押,事实清楚,被告李何、冯振应当还款付息。被告张慧辩称其担保的是200000元,不是250000元,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张慧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而被告张慧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何、冯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晓宇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825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本息合计332500元;二、被告张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被告李何、冯振、张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