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执异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异字第35号申请人(被执行人):宁波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实际经营地宁波市天童南路。法定代表人:周巨乐,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能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孔德永。该××董事长。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好万家公司)与宁波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仲裁委)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杭仲裁字第31号裁决书。因义务人中鸿基公司不履行,权利人万好万家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鸿基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鸿基公司请求本院不予执行杭州仲裁会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杭仲裁字第31号裁决书,其主要理由如下:其没有收到杭州仲裁委关于该案件的任何资料,也没有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杭州仲裁委的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万好万家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1、仲裁文件未能及时送达的责任在于中鸿基公司,其注册地无人办公及收取文件。2、中鸿基公司的经办人赵平多次与仲裁委和答辩人沟通,要求将文件寄送其临海工厂。故中鸿基公司是知晓仲裁事项的。本院经审查查明,中鸿基公司与万好万家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K-WHWJ-131125、HK-WHWJ-131126的关于三元电池及双电池转换器的二份销售合同中,明确协商不成时可向杭州仲裁委申请仲裁,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中鸿基公司,公司地址为宁波鄞州区天童南路,还有该公司的开户账户等基本信息。另查明,杭州仲裁委在裁决书中表述为:2015年7月16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仲裁申请书及申请人证据副本、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及答辩书、仲裁风险告知书送达给中鸿基公司,邮件于2015年7月20日因“拒收”退回。同年8月21日又以特快专递方式将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送达,邮件于2015年8月24日因“收件人要求退回”而退回。经向杭州仲裁委要求,杭州仲裁委向本院提供了该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向中鸿基公司送达仲裁资料的邮寄快递单。快递单表明,2015年7月16日,杭州仲裁委以快递方式向中鸿基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及申请人证据副本、应裁通知书等应裁材料,但公司的收件人为负责人,电话为137××××29xx,地址为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2199号。邮件退回,原因系“拒收”。2015年8月20日,杭州仲裁委以快递方式向中鸿基公司送达组庭、出庭通知书,同样的,公司的收件人为负责人,电话为137××××29xx,地址为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2199号。邮件退回,原因系“人在江苏,收件人要求退回”。2015年10月13日,杭州仲裁委以快递方式向中鸿基公司送达(2015)杭仲裁字第31号裁决书,还是按照原先的地址、电话邮寄,未妥投,原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收件人名址有误”。2015年11月4日,杭州仲裁委以快递方式向中鸿基公司送达(2015)杭仲裁字第31号裁决书,送达地址为宁波市天童南路。收件人为周巨乐。妥投。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杭州市仲裁委在受理该仲裁案件后,虽向本案的申请人邮寄相关仲裁法律文书,但由于邮寄的地址“临海市临海大道2199号”未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不能证明是申请人有效的送达地址,导致申请人并没有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也没有参加相关的仲裁庭审等,申请人实际上被剥夺了应享受的程序上的权利。至于申请执行人答辩的意见,其不能证明赵平的身份及有权代表中鸿基公司,故该答辩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杭州市仲裁委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即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中鸿基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裁字第31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张东风代理审判员 闫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言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