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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7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连泓德焊接有限公司诉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泓德焊接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7102号原告:大连泓德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法定代表人:刘天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管金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威,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泓德焊接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晓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关晓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