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西孝与刘淑华、陶振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西孝,刘淑华,陶振永,陶运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55号原告韩西孝,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淑华,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振永,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陶运良,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韩西孝诉被告刘淑华、陶振永、陶运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韩西孝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其在限期内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彭敬山审判员 宋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