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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西孝与刘淑华、陶振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西孝,刘淑华,陶振永,陶运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55号原告韩西孝,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淑华,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振永,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陶运良,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韩西孝诉被告刘淑华、陶振永、陶运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韩西孝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其在限期内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彭敬山审判员 宋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