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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6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陆永军与上海昊然印务有限公司、上海江杨装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军,上海昊然印务有限公司,上海江杨装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52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526号申请执行人陆永军,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昊然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唐加成,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江杨装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汪艳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陆永军与上海昊然印务有限公司、上海江杨装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2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