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延安市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保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张保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东(又名王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剑,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刘雁南,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建建、曹雨,被上诉人张保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雁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表述有“被告鸿禧南苑大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原审卷一第30页有该公司员工吴娟对开庭传票等材料的签收;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称吴娟是其“前台住宿部登记处的一个员工,不是负责人”;故原审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的程序,不符合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直接送达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