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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甘肃鑫超商贸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鑫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81民催1号申请人:甘肃鑫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捷,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特别授权。申请人甘肃鑫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厉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甘肃鑫超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甘肃鑫超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甘肃鑫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翟志强人民陪审员崔向宁人民陪审员滕丽琴二O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包怡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