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肖启德与申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启德,申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972号原告肖启德,男,汉族。被告申秀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启德与被告申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启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启德负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肖启德25元。审判员 蒙晓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