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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盛永民诉被告栾日新、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永民,栾日新,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262号原告盛永民。委托代理人魏洪涛,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日新。被告邵丽。原告盛永民与被告栾日新、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盛永民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邵丽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尚园8栋2-8-3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鲁英春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联兴巷29号4单元1层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大房权证沙私字第2005515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