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汪腊英诉刘琳、熊晓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腊英,刘琳,熊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汪腊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刘琳,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熊晓祥,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30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