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汪腊英诉刘琳、熊晓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腊英,刘琳,熊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汪腊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刘琳,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熊晓祥,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30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