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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和平申请执行常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常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常占斌,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申请被执行人常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57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常占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占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占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常占斌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