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友善与王艳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善,王艳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481号原告王友善,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王艳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善与被告王艳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善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友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原告王友善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十三元退还原告王友善。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