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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10号原告林某某,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