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文可明与蒋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可明,蒋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文可明,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高板镇。被执行人蒋记成,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高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1791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记成在银行的存款18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锡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