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12月1日被执行逮捕,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山阴县北周庄村南S206省道山阴县段66KM+400M处非法占用林地,实施了开垦耕地、养殖、栽种松树、果树、盖彩钢房等行为。2014年10月18日、2015年4月14日,山阴县林政工作站两次对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占地进行了现场勘验,郭某某共圈占林地42亩:其中2014年滥伐林木面积3.72亩,2015年滥伐林木面积11.48亩、空余林地以及房屋等设施占用林地4.8亩,空余但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22亩。根据平均样地数据得出:林木每亩株数24株;每亩立木材积总计2.5377立方���。经计算滥伐林木总株数276株,滥伐立木材积总计29.1328立方米。2014年11月20日,山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被告人郭某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补种261株树木,罚款2334元。被告人郭某某未履行。2015年4月19日应县鑫杰林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对被告人郭某某圈占林地滥伐林木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GPS定位、采点、地形图上图比对,确定林地是北周庄镇北周庄村集体林地,林地与林木权属均属集体所有,树种为杨树,树木平均胸径16厘米,平均树高4.5米。被告人郭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山阴县北周庄���南S206省道山阴段66KM+400M处路东非法占用北周庄村集体林地,进行养殖活动。同年10月18日,山阴县林政工作站经现场GPS定位及米尺、围尺实测,郭某某滥伐林地面积3.72亩,树种为“老汉杨”,根据样地数据推算,被滥伐林木总株数87株,林木平均胸径16厘米,平均树高4.5米。经山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87株杨树立木材积4.1673立方米,价值1167元。2014年11月20日,山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补种261株树木,罚款2334元,被告人郭某某未履行。2015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继续扩大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实施开垦耕地、栽种松树、果树、盖彩钢房等活动。4月14日,山阴县林政工作站再次对其滥伐林地进行现场勘查,经上图测算,郭某某圈占林地面积共计42亩,其中2014年滥伐林木面积3.72亩;2015年4月滥伐林木面积11.48亩、空余林地��及房屋等设施占用林地4.8亩,圈占但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22亩。通过样地平均数据测算出林木每亩株数24株,立木材积2.5377立方米。按此计算出滥伐林木面积11.48亩总株数为276株,立木材积为29.1328立方米。2015年4月19日应县鑫杰林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经现场GPS定位、采点、地形图上图比对,确定被告人郭某某圈占林地是北周庄村集体林地,林木权属集体所有,树种为杨树,树木平均胸径16厘米,平均树高4.5米。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主动到山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种植的树木和非法建筑物现已收归村集体,郭某某支付村委会清理费用15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缴纳了行政罚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4年4月初,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山阴县北周庄村村南南梁林地非法占用三亩多林地,毁坏了80多棵“老汉杨”用于养鸡;2015年4月初,其非法占用十亩多林地,毁坏了60多棵“老汉杨”,自己栽种了200棵松树、1400棵果树,开垦了6、7亩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在其圈占的林地西南方向盖了五间彩钢房,还有点空余林地,占了约4亩多。这些地属北周庄村集体所有。2、山阴县北周庄村主任郭万如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郭某某未办理相关手续,占用村集体林地(属公益林)30至40亩,该林地位于中煤顺通路南S206东侧,系80年代左右种植的杨树。其去看过几次,村里阻止他不听。3、山阴县林业局关于《山阴县北周庄村郭某某滥伐林木现场勘验报告》20141015【1】、样地实测数据表、现场示意图及山阴县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勘���笔录、照片证实,郭某某滥伐的林木是北周庄村集体林地树木。2014年10月15日经现场GPS定位及米尺、围尺实测,被滥伐林地面积3.72亩,树种为“老汉杨”。因滥伐林木已不在,通过对样地树木的胸径、树高以及株数进行实测,推算出被伐林木总株数87株,林木平均胸径16厘米,平均树高4.5米。4、2015年4月14日,山阴县森林公安民警和应县鑫杰林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技术员对山阴县北周庄村南S206山阴段66KM+400M处东侧被毁坏林木、林地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结果是:被毁树种为杨树,平均树高4.5米,平均胸径16厘米,林地已被复垦,现场残留杨树12株堆放在一起,其他树木已被清理不知去向。非法占用林地约40亩,其中已被开垦的林地约20亩。5、山阴县林业局案件移送书证实,2015年6月1日将该案移送山阴县公安局。6、山阴县北周庄镇人民政���的报案材料。7、山阴县北周庄村民委员会证明,村南破土地一带系北周庄村集体林地,于上世纪80年代种植杨树,林地、林木权属北周庄村集体所有。8、山阴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位于山阴县北周庄村南、S206山阴段66KM+400M处路东,公路网格坐标0397953、4383434处树木均为防护林。在该处未办理过采伐许可证。9、2015年6月26日山阴县林业局、林政工作站的鉴定报告、现场勘验地形图证实,郭某某损毁林地位于北周庄村92号小班,属集体林地,树种为杨树,林种为防护林,共圈占林地面积42亩,其中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5.2亩,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6.8亩。10、应县鑫杰林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出具的20150419【1】关于《山阴县北周庄村郭某某滥伐林木现场勘验报告》、样地实测数据表、立木材积调查统计表、现场示意图、勘验地形��证实,2015年4月14日经现场GPS定位、采点,地形图上图比对,确定林地是北周庄镇北周庄村集体林地,林地与林木权属均属集体所有,树种为杨树,树木平均胸径16厘米,平均树高4.5米。2014年10月经勘查,郭某某滥伐林地面积3.72亩,滥伐林木株数87株。2015年4月14日对郭某某圈占林地并继续滥伐林木进行现场勘查。上图测算,郭某某圈占林地42亩。其中2014年滥伐林木面积3.72亩;2015年4月调查滥伐林木面积11.48亩,空余林地以及房屋等设施占用林地4.8亩,圈占但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22亩。因滥伐的林木均已处理不在,通过对相邻样地树木的胸径、树高以及株数进行实测,推算出:林地每亩株数24株,每亩立木材积2.5377立方米。经计算滥伐林木总株数276株,滥伐立木材积共计29.1328立方米。11、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滥伐的87株杨树立木材积4.1673立方米,价值1167元。1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山阴县公安森林警察大队于2014年11月20日对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被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共计261株;2、处罚滥伐林木价值二倍的罚款共计2334元。1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14、山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19日8时许,郭某某到山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15、山阴县北周庄村委会出具的、并加盖有山阴县林政工作站公章的证明一份、收据一支证实,郭某某在村南梁集体树林地建养鸡场,毁损了部分林木,在其占地期间种植了经济林、绿化林树木近1000余株。现该林木和非法建筑物已收归集体,由村委会接管处理,正在逐步落实恢复原貌,郭某某支付村委会清理���用1500元。山阴县林政工作站证实情况属实,支持村委会意见。郭某某亦同意收归集体。16、罚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郭某某于2016年2月5日缴纳行政罚款2334元。17、户籍资料记载了被告人郭某某的基本情况。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报告、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山阴县林业局证明、北周庄村委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归案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圈占村集体防护林地42亩,并将其中占用的20亩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款并支付村委会清理费用,视为其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占用的部分林地上种植松树、果树,虽然改变了林地用途,但对林业种植条件未造成毁坏,量刑时对该情节亦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综合其所在地司法机关作出的关于被告人郭某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考虑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清库审判员 杨秀芬审判员 赵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