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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邱辉与邱连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特2号申请人邱辉,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邱连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辉与被申请人邱连友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邱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邱连友的死亡宣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邱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对邱连友的宣告死亡申请。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