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邱辉与邱连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特2号申请人邱辉,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邱连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辉与被申请人邱连友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邱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邱连友的死亡宣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邱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对邱连友的宣告死亡申请。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