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国巾与陆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巾,陆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1138号原告:郑国巾。被告:陆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巾诉被告陆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