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隋萍萍与魏秀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萍萍,魏秀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12-1号申请人隋萍萍,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被申请人魏秀峰,男,36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利害关系人魏明海,男,61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利害关系人魏明海名下的房产查封,申请人隋萍萍以其与吴海山共有的房产(位于某某镇某某居委会X区X段XX幢)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海山所有的房产(位于某某镇某某居委会X区X段XX幢)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艺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