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马彦生与孙桂平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彦生,孙桂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2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彦生,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代理人余振玉,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平,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马祥,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马彦生因与被上诉人孙桂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刘杨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彦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振玉,被上诉人孙桂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桂平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11月,孙桂平与马彦生经人介绍相识,马彦生向孙桂平订货,要求孙桂平为其加工、安装住宅门窗。孙桂平所安装门窗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新城西区夏各庄某小区,包括5个卧室的平板简约门(1100元/个),2个厕所的平板简约门(1100元/个),2个厨房的复合扣限门(1600元/个),1个防盗门(2000元/个),门框是按米收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12月,孙桂平将门窗送过去安装到一半时,写了一个一式两份的送货单,送货单上列明了门的位置、型号、尺寸、价格、总数,有孙桂平、马彦生双方签字确认。2014年12月21日,孙桂平依约为马彦生安装完毕。2014年2月24日,孙桂平找马彦生索要货款时,马彦生仍拒付,孙桂平报警后,马彦生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将孙桂平提交的书面协议也就是送货单撕坏。孙桂平为马彦生安装的工程量就是10个门和8个门框加窗户口,其中九个实木复合门的价钱是17544元,防盗门的价格是2000元,总加工款共计19544元。订货时付了5000元押金,防盗门在安装好后马彦生已支付孙桂平2000元,余款12544元未付。因余款至今未付,故孙桂平起诉要求:1.马彦生给付孙桂平门窗货款及安装费用共计12544元;2.马彦生支付孙桂平为索要所欠货款往返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500元;3.诉讼费用由马彦生承担。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孙桂平明确表示同意做出让步,对马彦生减免2544元费用,扣减后要求马彦生给10000元就行。马彦生在一审中答辩称:认可孙桂平给其安装了门窗,也认可尚欠部分费用未给付孙桂平。在2015年5月4日开庭时明确表示“对孙桂平所述数量、位置、单价、付款情况均认可,如果不出现质量问题,孙桂平说的货款总数是没有问题的”。后在2015年8月12日谈话笔录中称“总价款应该是19000元,已经给付7000元,但是我只记得门的确定数,其他的具体数我不太记得了,但总价款是确定的”。单独的门框加上窗户口共有8个,价格按米算,多少钱每米记不清了,多少米也记不清了。之所以剩余费用未付是因孙桂平安装的门有质量问题,具体的质量问题包括:第一,门的质量有问题,孙桂平给安装的门窗的质量与当时马彦生去孙桂平厂里看的样本的材质不一样,马彦生在安装到一半的时候即发现了材质有问题并要求工人停止安装,但工人说不做主,坚持给安装上了。第二,防盗门质量也有问题,因为尺寸做大了安装不上去现场裁了一段,最后泡沫打的框,非常难看。第三,孙桂平给安装的门一个钥匙可以开好几个锁。第四,所有的门上都有裂缝,而且有的已经开胶,孙桂平在安装的时候还把厕所门弄破了一个大洞。对于孙桂平诉称马彦生撕毁了送货单不属实,马彦生撕毁的是防盗门的收据,而非送货单,当时安装完防盗门马彦生就把2000元给了孙桂平,但是最后孙桂平不承认了,还让工人把马彦生防盗门的钥匙拿走了,马彦生一生气,想着反正孙桂平也不认可,就给撕了。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左右,马彦生为其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新城西区夏各庄某小区两处房屋在孙桂平处定做所有门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工程量包括5个卧室的平板简约门(1100元/个),2个厕所的平板简约门(1100元/个),2个厨房的复合扣限门(1600元/个),1个防盗门(2000元/个),另有8个门框加窗户口按米收费。其中防盗门的价格是2000元,在安装好后已经支付,另外9个实木复合门的总价是17544元,订货时付了5000元押金,尚欠余款12544元未付。因余款至今未付,故持诉求诉至一审法院。马彦生认可与孙桂平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认可孙桂平所述数量、位置、单价、付款情况,称如不出现质量问题认可孙桂平主张的总价,后又称总价是19000元,已付7000元,尚欠12000元。但因孙桂平为马彦生安装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孙桂平进行重做,在质量问题解决之前不同意支付孙桂平尚欠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孙桂平提交被撕坏的单据一张,其中载明:“2居室3居室总货款17544元,下欠12000元,安装飘窗后付清,计壹万贰仟元整”,证明马彦生共欠孙桂平货款及安装费用12544元,因当时说所有的质量问题不再找孙桂平,故孙桂平同意只要12000元,现在既然已经诉讼,孙桂平仍然要求马彦生按尚欠12544元支付孙桂平。孙桂平称该送货单是安装到一半时孙桂平写的,其中列明了门的位置、型号、尺寸、价格、总数,有孙桂平、马彦生双方签字确认。后双方因货款发生争议,当时报警派出所工作人员到现场,马彦生当着警察的面将送货单撕坏。马彦生对该送货单不予认可,称未见过该送货单,也未撕毁,撕毁的是防盗门的收据,而非孙桂平主张的送货单。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孙桂平申请到派出所调取相关录像,根据录像显示,马彦生确实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将孙桂平所持有的一份材料撕毁。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孙桂平为马彦生安装的门出现多处裂纹,门和窗户上有部分小洞,卧室的门的钥匙存在可以通用的情况。马彦生申请对孙桂平所安装的门和窗户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鉴定。因产品质量鉴定类不属于高院摇号范围,摇号结果为法院自行委托。后该院根据马彦生提供的国家家具鉴定中心的联系电话与国家家具鉴定中心联系,其称“可以根据产品现状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但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无法鉴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也无法对修复价格进行鉴定”。在无法通过委托鉴定解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该院征求马彦生意见,马彦生同意法院找同行业的中间人咨询以确定是否马彦生为孙桂平安装的门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大概的修复费用。该院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10:30到银河盛通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对日上门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孙杰进行咨询,并向其出示了马彦生提交的所有照片,孙杰称:“照片中能看出来这些门肯定是实木复合门,两边密度板,中间有实木材质。照片中的这个裂纹应该是挺常见的,木头的就是这样。有可能是出厂的时候干炼做的不是太好,也有可能是受空气湿度影响。一般厨房和卫生间更容易出现这个问题,要是纯实木的更容易出现这个问题,实木复合门就是上漆以后没那么严重,但也经常会出现这个问题,一般我们就是派两个师父去美容一下,就能跟新的一样了,美容过的地方应该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了。正常情况下这种门是不需要凿墙的,照片中墙上的漏洞有可能是墙本身不牢固,敲扣线的时候墙皮掉了,要凿墙的话也有可能尺寸不合适会出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找油工补一下就行了,问题也不大。关于修复的费用:美容师比较贵,要是裂纹不多的话按裂纹的数量算,裂纹多的话有可能按天算,从这个照片上看裂纹也比较多,数不过来,可能就按天计工,美容师一天大概也就800元,我们找的话带个小工也得四五百元,油工一天三百左右,干一天的话一共下来也得1600多元。如果一个钥匙开好多门需要换锁芯,一个锁芯也就十几块钱。如果锁芯的位置没有按好,错开一点导致下面有印了,也得美容。5个卧室门、2个厨房门、2个厕所门要修复的话差不多需要一天。”双方对该笔录的真实性均认可,但马彦生认为即便修好了也与新的不一样。孙桂平同意马彦生总共给货款及安装费用10000元即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马彦生提出反诉,要求判令:1.孙桂平立即将所有安装的全部门窗拆除并重新安装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门窗。2.孙桂平赔偿马彦生经济损失8000元。3.孙桂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重新安装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门窗时止的租房损失(每月按1200元计算)。4.由孙桂平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马彦生撤回反诉请求,表示待本诉处理完质量问题后再另行主张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孙桂平、马彦生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孙桂平为马彦生加工安装门窗,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现孙桂平主张为马彦生加工安装的总费用应为19544元,扣除马彦生已给付的7000元外,尚欠12544元未付。马彦生开始时称对孙桂平所述数量、位置、单价、付款情况均认可,如果不出现质量问题对孙桂平主张的总价也认可,后又称总费用应该是19000元,已经给付7000元,尚欠12000元未付。因马彦生所称前后矛盾,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孙桂平提交的被撕坏的送货单载明总货款17544元(双方均认可防盗门2000元另算),故对孙桂平主张的总货款及安装费用,该院予以确认。孙桂平现起诉要求马彦生给付尚欠费用12544元,马彦生辩称因门窗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给付。经该院现场勘查,孙桂平为马彦生安装的门窗表面存在多处裂纹,安装门窗的墙面有部分小洞,卧室的钥匙存在可以通用的情况。对以上问题,马彦生申请鉴定,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并无鉴定机构可以对此进行鉴定。后经该院向相关行业咨询,要解决马彦生门窗存在的问题大概需要花费1600多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孙桂平明确表示同意做出让步,对马彦生减免2544元费用,扣减后要求马彦生给10000元就行,因孙桂平作出的减免费用已足以解决马彦生门窗现存在的问题,故马彦生应按照10000元给付孙桂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马彦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桂平门窗加工款一万元。二、驳回孙桂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马彦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孙桂平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孙桂平不是适格主体,兆原木器才是本案的当事人;1.兆原木器生产的门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相应价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孙桂平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马彦生的上诉,答辩称:1.孙桂平是个体工商户兆原木器的法定代表人;2.关于门的质量问题,孙桂平同意扣减相应价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亦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还有二审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马彦生虽未与孙桂平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孙桂平为马彦生加工安装门窗,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本案中,马彦生欠付孙桂平加工费,但由于加工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经综合考虑后对加工费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判令马彦生向孙桂平给付1万元加工费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马彦生上诉称孙桂平作为诉讼主体有误一节,本院认为,孙桂平系天津市宝坻区兆原木器的业主,其作为诉讼主体适当。马彦生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马彦生上诉称孙桂平提供的门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全部更换、重作之理由,本院认为,孙桂平提供的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时,一审法院酌定减少了应给付的价款,一审法院的此裁判方式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故马彦生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马彦生的上诉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孙桂平负担152元(已交纳),由马彦生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彦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咸海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杨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欣书 记 员 苏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