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喜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27号申请人张喜喜,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晏静,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喜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的第一项。本案案款46979.20元,执行费50元,合计4702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