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三终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高素芝与刘亚清、张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高素芝;刘亚清;张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三终字第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素芝。委托代理人高晓梅,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南环路。负责人王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寒,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素芝因与被上诉人刘亚清、张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3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素芝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晓梅,被上诉人刘亚清、张海超,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39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黄树华代理审判员姚美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云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