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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21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9年3月7日生。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审 判员 贾飞龙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