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21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9年3月7日生。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审 判员 贾飞龙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