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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唐华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华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37号罪犯唐华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华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唐华求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唐华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华求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9分;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因打人被扣2分;2014年1月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华求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积极缴纳罚金,且有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华求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4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