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7民初45号原告单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单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孙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诉称,2007年在工厂打工时与被告孙某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3月份生育女儿孙甲,2010年1月份生育儿子孙乙。2013年1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感情不和生���吵架,已经分居近三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自从我离家出走后,有十个多月两个孩子没有跟我在一起。后来两个孩子曾跟随我在商丘老家生活了七个月。上次起诉离婚前我将两个孩子给被告送回来了。两个孩子现在跟随被告生活。我要求女孩孙甲由我抚养,男孩孙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互不支付。另外双方没有财产纠纷。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快三年了和双方没有财产纠纷均属实。两个孩子一直跟随我生活也属实,但是原告离家出走期间只有两个月跟随原告生活,而不是七个月。现在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男孩归原告抚养,女孩归我抚养,抚养费互不支付。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的话,两个孩子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单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封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2015年4月7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孙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并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原告单某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原告单某与被告孙某在郑州打工时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月22日在封丘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10日生育女儿孙甲,2010年2月21日生育儿子孙乙。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原告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年。原告回娘家后除了期间几个月两个孩子与其一起生活外,其余时间两个孩子均跟随被告孙某生活,尤���是2015年4月7日原告单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前将两个孩子送到被告处至今。另查明,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9416.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近三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两个孩子近几年来大多时间一直跟随被告孙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由被告孙某抚养。但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原告单某应当承担子女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原告的职业和经济能力,应当参照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9416.1元的40%即每年3766元的标准承担抚养费,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子女孙甲、孙乙均由被告孙某抚养。原告单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年3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的抚养费3766元,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福 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天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