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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忠华终结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华,赵凤梅,王岩,刘春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华被执行人:赵凤梅被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刘春井本院执行李忠华申请执行赵凤梅、王岩、刘春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春井唯一的抚顺银行工资卡已经被冻结,无其他收入来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李忠华同意暂缓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用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