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明堂、万立文申请执行罗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堂,万立文,罗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蔡明堂,男,生于1964年5月8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申请执行人:万立文,男,生于1967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罗明强,男,生于1967年9月26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执行蔡明堂、万立文申请执行罗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罗明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泸民终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