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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詹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70号原告詹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詹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廖厚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蔷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