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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礼泉县昭陵社区尧召村委会.、赵明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民,礼泉县昭陵社区尧召村委会,赵明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8号原告赵连民,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礼泉县昭陵社区尧召村*组村,身份证号:610425195302152815.被告:礼泉县昭陵社区尧召村委会.村主任:赵明放被告:赵明放,男,现年60岁,汉族,住礼泉县昭陵社区尧召村*组村.原告赵连民与被告礼泉县昭陵社区尧召村委会.、被告赵明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未向原、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原告赵连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民撤回对被告礼泉县昭陵社区尧召村委会、被告赵明放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连民负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洪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