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刘耀兵与李伟、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兵,李伟,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13-1号原告:刘耀兵,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伟,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常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兵诉被告李伟、被告安徽省森海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云程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