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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孟英超与谢康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英超,谢康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11-2号原告孟英超。被告谢康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英超诉被告谢康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英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孟英超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