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孟英超与谢康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英超,谢康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11-2号原告孟英超。被告谢康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英超诉被告谢康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英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孟英超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