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尚娃与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9分公司、王江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尚娃,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9分公司,王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35号原告任尚娃,又名任军,男,农民。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9分公司。被告王江平,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尚娃与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9分公司、王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尚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任尚娃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