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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尚娃与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9分公司、王江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尚娃,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9分公司,王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35号原告任尚娃,又名任军,男,农民。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9分公司。被告王江平,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尚娃与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9分公司、王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尚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任尚娃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