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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成刚与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罗运宏、费良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刚,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罗运宏,费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0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定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王成刚。被执行人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美华。被执行人罗运宏。被执行人费良泉。王成刚与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罗运宏、费良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费良泉银行存款1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税显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