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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巧林与苗富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苗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苗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三、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