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任民、吴拥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任民,吴拥军,陈亮,宁波大榭开发区腾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瑞,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贤荣,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任民。被执行人:吴拥军。被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腾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任民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江星公寓13幢501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任民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江星公寓13幢501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仑国用(2013)第1635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