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6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城县畜牧兽医局与被告上海大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大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城县畜牧兽医局,上海大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大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6民初261-1号原告叶城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解放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高乃孝,该局局长。被告上海大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路818号4幢309室。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新疆叶城县。被告新疆大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叶城县田园小区4号楼1单元104室。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城县畜牧兽医局与被告上海大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大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城县畜牧兽医局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城县畜牧兽医局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城县畜牧兽医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叶城县畜牧兽医局负担。审 判 长 高 媛代理审判员 邵美娜人民陪审员 雷忠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