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长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0年2月初,我与被告相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按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两岁半时因被告嫌弃女孩将其抛弃大街,至今下落不明。××××年××月××日又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现在务工。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三天两头非打即骂无一天安宁,虽共同生活了几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1997年农历5月6日,被告因琐事和我发生争吵后撵我出门,于是我一气之下就离家出走,从此我们再也没有见面和联系,导致本就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现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义务长达18之久,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另外,我出资在白鹤镇王家湾村购买的90平方米小产权单元楼一套归我所有;现被告居住的座落在城关镇八里小区的砖混结构三间两层半楼房一套归被告所有,价值超出部分冲抵儿子张某丙未成年时期我应支付的抚养费。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其原因一是原告虽然对我不好,但是我对她很尊重;二是我们从小定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三是我们都是同乡人,彼此了解,所以我想把她接回家,好好过日子。关于房产问题因我不愿意离婚,谈不上财产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系同村近邻,1990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双方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告李某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自幼被他人收养。××××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现已成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关系不和,1997年5月,原、被告为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李某即离家外出,且互不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1、被告张某甲于1997年8月在房县城关镇八里村建砖混结构房屋四间,该房因拆迁事宜尚在协商之中,被告张某甲已迁出,没实际居住。2、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18日以个人名义在房县白鹤镇王家湾村购买小产权单元房一套,该房产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3、被告张某甲现居住的位于房县城关镇八里搬迁小区三间两层半砖混结构房屋一栋,该房拆迁事宜尚在协商之中,该房产权不明确。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发生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又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关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长达十八年之久,而且双方互不联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原、被告未能和好,故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分割,由于原告请求分割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且被告现住房因拆迁事宜尚在协商之中,尚存在产权不明情况,故本院不予处理,日后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丁 长 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尔李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