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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明其与郑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其,郑明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589号原告郑明其,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郑明元,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其与被告郑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其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其以愿意同被告郑明元庭外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明其负担。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爱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