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何怡赓与丁峰、耿东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554号原告何怡赓,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常志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振宗,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峰,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耿东岩,女,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怡赓与被告丁峰、耿东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