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老二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9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海兰、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甘某某儿子甘某系同学关系,李某某在去甘某某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某某村某组的家中玩耍时发现其房间内有香烟便欲盗窃。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李某某去甘某某家中找甘某玩耍,趁甘某打游戏不备之机,多次盗窃甘某某房内的香烟,并将盗得香烟带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北路某某烟酒店卖给王某某。2015年10月的一天,甘某与李某某在钟山区明湖路“某某网吧”上网时将钥匙掉落在网吧内,李某某找到该钥匙但未��诉甘某,私自将钥匙留下。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李某某五次使用该钥匙进入甘某某家中盗窃香烟,并将盗得的大部分香烟卖给王某某。自2015年8月至11月3日期间,李某某共计盗窃甘某某和天下牌香烟8条1包、福贵牌香烟9条、熊猫牌香烟1条、冬虫夏草牌香烟1条、盛世贵烟2条2包、玉溪境界牌香烟1条、中华牌(软)香烟3条、中华牌(硬)香烟2条、云(青花瓷)牌香烟1条、真龙(轩云)香烟7包。其中真龙(轩云)香烟、云(青花瓷)牌香烟因本地市场无销售,无法对其价格进行鉴定,其他涉案香烟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0800元。2015年11月3日23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钟山区公园路某某网吧59号机将李某某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了人民币140元,平口钥匙一把,真龙香烟五包。案发后,涉案和天下牌香烟8条1包、福贵牌香烟9条、熊猫牌香烟1条、冬虫夏草牌香���1条、盛世贵烟2条2包、玉溪境界牌香烟1条、中华牌(软)香烟3条、中华牌(硬)香烟2条、云(青花瓷)牌香烟1条、真龙(轩云)香烟5包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销赃所得已被被告人李某某挥霍,涉案真龙(轩云)香烟2包已被被告人李某某抽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五次为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期间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折价赔偿王某某真龙(轩云)香烟2包,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40元用于折价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涉案钥匙一把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太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凤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