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堂与被告张学军、张学伟、张继成、张学英、张学敏、张学兰、张凤英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堂,张学军,张学伟,张继成,张学英,张学敏,张学兰,张凤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张明堂,男,193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城关镇袁山一路***号。被告张学军,男,58岁,汉族,市民,住睢县城关镇民主路。被告张学伟,男,49岁,汉族,市民,住睢县余庄。被告张继成,男,40岁,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学英,女,60岁,汉族,市民,住睢县老公安局大门南。被告张学敏,女,51岁,汉族,住睢县袁山路。被告张学兰,女,46岁,汉族,住睢县供电局家属院。被告张凤英,女,43岁,汉族,住睢县中心大街农行北面。原告张明堂与被告张学军、张学伟、张继成、张学英、张学敏、张学兰、张凤英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明堂负担。审判长 刘国亮审判员 付 艳审判员 孙昊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清玉 来自: